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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 32/T 4710—2024)解读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5-08 10:07   访问量:

《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4710—2024)对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做了哪些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项标准?

我省含重金属污泥主要来源于金属表面处理、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其中含有的铬、镍、铜等重金属具有毒性、生物累积性,但同时又能提取金属或金属化合物作为原材料,危害性和资源性并存。目前,我省含重金属污泥产生量大,综合利用能力过剩,但由于相关标准规范欠缺,长期以来,大部分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仅关注目标金属含量,对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关注甚少,造成综合利用产物缺乏有效监管,极易造成污染物二次转移。拟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有效规范我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企业,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

    二、标准适用的范围?

《标准》适用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项目选址、工程设计及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产废企业自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参照执行。

    三、含重金属污泥包括哪些?

工业生产或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含有铬、镍、铜、锌、镉、铅等重金属且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污泥。

    四、标准提出了哪些要求?

标准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省内综合利用企业突出问题,提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包括入厂分析、贮存、综合利用过程及产物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综合利用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1)强调工艺控制要求。要求企业入厂接收标准中应包括目标回收金属含量下限和污染物含量上限。规定应采用机械投料,制定进料标准,采用全密闭自动化传送设备输送物料。

(2)规范企业生产运营。要求企业的贮存能力应满足稳定生产运行要求,危废配伍区域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等非贮存设施不应作为含重金属污泥、次生固体废物等的贮存设施。

(3)细化污染控制要求。由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不同工艺的环境管理要求不同,对火法冶炼企业着重提出无组织废气收集、有组织废气脱硫脱硝要求,明确废气排放标准;对湿法回收企业强调废水应急收集设施配置以及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要求。

(4)强化产物分级分类管控。根据使用途径,提出包括作为产品管理、再生回用和定向利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以及特殊区域及行业禁入等四级管控要求。1)按照产品管理的火法冶炼产物,除满足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有害成分含量不应超过被替代原料中有害成分限值。2)按照产品管理的湿法回收产品,除满足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外,产品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铬、锰、钴、镍、铜、锌、银、镉、钡、汞、铊、铅、砷、氟等有害成分含量应低于GB31573中相关限值,铍含量应低于GB8978中相关限值,钒、硒等其他有害成分不应超过被替代原料中有害成分限值。

    五、标准实施的效益如何?

该标准是江苏省“1+N”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系列标准体系的进一步补充,明确了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企业在运行管理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标准填补了江苏省在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领域内的空白,对加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综合利用产物环境风险管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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