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张家港市给排水有限公司乐余片区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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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内容:
1.项目名称:张家港市给排水有限公司乐余片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工程
2.项目类别: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3.项目申请单位:张家港市给排水有限公司
4.项目概况:张家港市给排水有限公司拟实施乐余片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工程,项目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坤路东侧。乐余片区污水处理厂设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为2.8万t/d,尾水排放总规模1022万t/a。改建入河排污口位于厂区西侧,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20°41′29.891″,北纬31°54′51.892″,尾水经新建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后,排入乐港河。尾水排放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77号)》中的《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量》(DB32/1072-2018)表2标准等排放限值。入河排污口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COD306.6吨,氨氮15.33吨,总磷3.066吨,总氮102.2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