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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在线访谈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11-16 09:20   访问量:

10月12日,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实施有效期为2年。

问:《指导意见》的实施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系统集成沪苏浙一市两省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大力提升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问:《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有多大?

答:《指导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体现了“突出改革集成、坚持示范引领、强化跨域协同、推动绿色转型”原则,提出了四大方面14条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提出了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内实施降低环评文件等级、简化环评编制工作、优化排放总量管理等三项具体措施,充分发挥了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

▶二是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

提出了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包括了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包括了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除蓄禽养殖外,其余均为环评报告表类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环评审批服务等4项工作举措。

▶三是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

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三线一单”应用等3项举措,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碳排放控制、“三线一单”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提出了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等4条工作举措,通过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保障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接下来,吴江将按照要求,深化落实指导意见,做好示范引领,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吴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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