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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张家港某集团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

时间: 2024-08-27 14:47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8日,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塘桥镇妙桥区域某处疑似填埋有危废及其他固废。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发现有人正在填埋基底处理液、聚氨酯防水涂料等,场地上露天堆放盛装有液体的防水涂料桶和基底处理液桶。

【查处情况】

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土坑内填埋的废桶内液体、土壤及地上堆放的废桶内液体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填埋物质中苯、甲苯、乙苯、苯酚、四氯化碳、四氯乙烯等指标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填埋的物质总重6.56吨,露天堆放的物质总重5.42吨。经后续调查核实,上述行为由某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实施。

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启示意义】

本案警示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如违规操作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将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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