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民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建生产吸尘器塑料外壳及组件项目已建成投产,项目配套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仓库等环境保护设施,但上述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开展验收。
【查处情况】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分处罚款41万元和8万元。
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于6月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时责令该单位限期组织验收。经复查,企业已于7月10日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经法制审核与集体会商,认为上述情况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款第(五)项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款第(五)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适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此次决定也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出台后,在相城区的首次适用。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出台为一线执法人员“包容审慎、精细化执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解决了基层执法的难点,同时聚焦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堵点、痛点,不仅为企业减免了罚款金额,也使企业避免因为轻微违法行为背负的“信用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