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文件: 《市政府转发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府〔2020〕1号)
· 补贴对象: 1.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3.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
4.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补贴标准: 1.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
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
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
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
3.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
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