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教〔2011〕282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资金管理及分担比例办法另行制定。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特扶标准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扶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5号)和《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107号)文件执行。
希望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资金,将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扶特扶资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附件: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