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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待遇政策

时间: 2024-09-13 14:00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2024年8月底,苏州市医保局、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重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完善,就其享受生育待遇范围、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和计发标准、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明确参保缴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对应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保费由失业保险列支,个人不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按规定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完善待遇政策。失业人员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但应符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等规定;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自生育之日起计算,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等。

规范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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