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8号)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岗惠企送温暖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苏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引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在春节期间稳岗留工,现就加快兑现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具体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和范围
我市各统筹区实施2020年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条件。市级统筹区符合2020年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其他各地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二、返还对象和标准
对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且2020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通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审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的,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我市2020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77%执行。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仍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2019〕13)号和《关于加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6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提高返还效率
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企业稳岗返还实行“免申请”发放。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拟发放企业名单要及时通知稳岗返还联合审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并通过公示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
稳岗返还公示、政府审议、资金拨付等,按现行政策和流程执行。
四、其他要求
1.加快工作落实。为更好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有效帮助企业春节期间稳岗留工,原则上,各地应在2月底前完成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兑现拨付工作,市级统筹区力争在2月5日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视频会审等线上联合审核方式召开联席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等工作。
2.加强工作协同。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合审核制度要求,履行各自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审核任务。
3.做好后续工作。上级对稳岗返还政策有新要求的,按规定对新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上述流程直接拨付稳岗返还;对符合新要求但已实现加快兑现发放的,按照“就高”原则可予补差。
4.加强风险防控。人社部门会同稳岗返还联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流程,履行资金审批责任,强化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开展稳岗返还资金等工作走访问效,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附:1.关于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8号)
2.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稳岗惠企送温暖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苏府办〔2021〕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