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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全面实行集中审核的通知

苏财购〔2022〕7号

时间: 2022-02-22 10:46 来源: 苏州市财政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市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自2021年试行集中审核以来,进口产品审核流程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效率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9〕12号)等规定,结合苏州实际,经研究并会商相关部门,决定自2022年起,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全面实行集中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一)统领年度计划。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按年度梳理、归类和汇总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拟进口产品计划,提升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进口产品的统领能力。

(二)统一审核程序。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对拟进口产品计划进行论证,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审,提高进口产品审核效率。

(三)统筹结果复用。主管预算单位和所属单位在已审核通过的年度进口产品有效期内,涉及多次采购的,无需再次论证和报审,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审核程序

(一)形成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

每年初,各级主管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确定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拟采购进口产品进行梳理、归类,合并,形成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详见附表1)。

(二)审核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

1.论证。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不同类别,对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中的产品进行分类。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或对照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不同的专家论证组进行论证。

2.申报。专家论证后,各级主管预算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当年度6月30日前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审批系统”提交审核申请。审核申请全部提交后,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还需将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3.初审和终审。区县财政部门(昆山市除外)应严格按照审核要点,对照主管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及系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初审通过的,区县财政部门应通过系统集中完成初审上报。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集中审核结果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

按照管理权限,昆山市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当地的进口产品集中审核,无需上报市财政局。

4.追加情形。实行集中审核后,市财政局原则上对每个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年度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只集中审核一次。对于因预算调整等无法预计的情形,确需追加审核的,应由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或区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市财政局只再办理一次追加审核,此次审核结果有效日期与年度已审核通过的有效期一致。

5.进口产品审核要点、所需材料等保持不变,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9〕12号)等规定执行。

三、结果运用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所属单位在审核通过的进口产品有效期内,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多次采购,无需财政部门再次审核。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汇总每季度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进口产品采购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进口产品采购设备表”(详见附表2)。  

四、其他事项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无需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但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并将论证材料等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度再次采购同一产品时无需再次备案,但需汇总每季度进口科研仪器采购情况,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进口科研仪器采购表”(详见附表3)。

(二)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细化管理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进口产品集中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1.年度进口产品集中待审表

      2.进口产品采购表

      3.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表 

           

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关于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全面实行集中审核的通知(苏财购〔2022〕7号).pdf

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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