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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职〔2024〕1号

时间: 2024-03-27 16:52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升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4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04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低收入家庭子女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相应标准给予承训单位培训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

1.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其中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由财政保障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他人员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2.紧缺型技能人才培训

(1)在我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职工,个人根据岗位技能提升要求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2)我市各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组织本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政府补贴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在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内的,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补贴。取得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中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地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可按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企业技能提升补贴。

3.参保职工技能提升

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省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省定基准执行,目录外的按省定基准C类职业(工种)补贴基准执行;纳入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同类型一般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提高30%。执行期限按照省文件执行。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90号)执行。

(三)项目制培训

本地户籍劳动者、持本市居住证的外来户籍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等参加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的项目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培训补贴。原则上,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的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不得与发布的我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重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一项一价”的原则确定。

(四)创业培训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及在苏就读的大学生(包括普通高校、高职类院校在校生,中职类院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前2年在校生)参加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

发布苏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附件1)、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附件3),上述目录(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要求

(一)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将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

(二)实行培训补贴标准阶梯化管理。按照“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要求,全市细化实施阶梯化培训补贴标准。对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在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三)实行培训补贴信息实名制管理。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各类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请。

(四)对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创业培训项目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等三个层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低到高分为A、B、C、D等四个类别。对劳动者先参加高类别培训项目,后参加低类别培训项目的,对低类别培训项目不予补贴,且参加同一类别培训项目只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根据江苏省创业培训项目编码规则,全市创业培训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和维护。

(五)规范“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可根据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培训课程和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不带“*”标识的职业(工种)为理论和实操相结合的培训项目,其线上培训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过总课时数的40%,带“*”标识的职业(工种)线上培训课时可超过总课时数的40%。线上培训应依托“江苏工匠课堂”等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技术功能的平台,平台应能防止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防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防止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虚假培训行为,并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线上培训学习过程证明。

(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按照《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及省级相关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仍有结余的地区,补贴资金可优先从专账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已无结余的地区,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各地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中,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需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八)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由各地人社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费预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九)各级人社部门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持续强化监督指导,不断提升培训质效。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报备的班次和申领的补贴按新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2023年报备的班次和申领的补贴仍按原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平稳做好新旧政策和标准之间的过渡衔接。

(二)补贴申领操作规程由各经办部门另行制定。

(三)以往有关补贴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苏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24版)

2.苏州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补贴标准(2024版)

3.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2024版)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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