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参观、学习、考察的少数民族团队。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疆民族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网点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为发展苏州文化旅游城市服务的有关工作;协调宗教活动场所承办与发展苏州文化旅游事业的有关事宜。
(八)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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