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和管理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市及县级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金融、交通、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市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市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协助地方管理县级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受省统计局委托,对江苏省统计局苏州调查局实行代管;与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协调开展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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