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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虚拟优租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园管〔2016〕93号)

时间: 2020-11-13 15:55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园区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园区优租房政策,鼓励确有租房需求的候租申请人通过市场途径租房居住,开放“虚拟优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划分区域。实体优租房采用园区人才全区域申请的模式,为解决区域房源紧缺问题,创新建立“虚拟优租房”向候租人员多的特定区域开放申请的模式。为合理划分“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建立南部区域(优租房房源有菁英公寓和菁汇公寓)、中部区域(优租房房源有菁华公寓和明日之星)、北部区域(优租房房源有菁源公寓和菁仁公寓)、西部区域(优租房房源有锦程之星公寓和群星苑)四个“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附图)。

(二)开放条件。当保障区域优租房满租(除三房、四房高级家庭型外)且候租人数高于该区域优租房房源总量(除三房、四房高级家庭型外)15%(含)时,公租房管理公司可对符合条件的候租人员发放人才租房补贴直至候租人数低于该区域优租房房源总量(除三房、四房高级家庭型外)5%(含)停止发放,待保障区域优租房满租且候租人数再次高于15%(含)时重新开放。“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的开放和关闭前,公租房管理公司应向公租房管理中心备案。

为了保证优租房小区正常的候租秩序,对优租房小区的候租申请人,经公租房管理公司两次安排入住优租房仍未签订优租房租赁合同的,不予受理其优租房配租和人才租房补贴的申请。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入选“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高技能领军人才;(2)未在苏州购房;本人和配偶在苏州市无居住条件;(3)未动用原园区公积金普通专户或住房账户购房的甲类计划员工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员工。

实体优租房申请学历条件调整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入选“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四)申请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园区公租房管理公司(www.sipprh.com)网上提出租房申请。在“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开放时,公租房管理公司按候租次序征询候租人员是否愿意领取人才租房补贴。候租人员愿意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的,公租房管理公司通过网上与园区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比对所在单位是否为“虚拟优租房”开放区域(本区域有房产或者在本区域租房的),并按原优租房审核程序通过网上审核申请人公积金、房屋和学历等信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核的,公租房管理公司通知申请人已列入可发放人才租房补贴名单,在其租赁社会房源后,申请人在开放“虚拟优租房”小区的服务点现场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出租人银行卡复印件、出租房屋已缴纳相关税金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出租房屋尚未纳税的可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出租房屋纳税手续,申请家庭房租房补贴的承租人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可不提供),经审查通过并经系统确认后次月起将人才租房补贴按季发放至出租人银行卡。

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房源承租人也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园区公租房管理公司网上提出将所租赁社会房源纳入“虚拟优租房”,在“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开放时,公租房管理公司经网上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将人才租房补贴按季发放至出租人银行卡。

“虚拟优租房”的房源应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出租条件的成套住宅。

租房合同出租方签署人、出租人银行卡持有人姓名应当为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

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园区税务部门在开放“虚拟优租房”小区的服务点设立代征点。

公租房管理公司按季向园区人才办公室结算已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

(五)补贴标准。享受家庭型优租房的租房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享受单身型优租房的租房补贴面积为36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园区平均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左右。2017年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即享受家庭型优租房和享受单身型优租房的每月的租房补贴额分别为750元和450元,其后的调整由公租房理事会根据园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确定。

(六)补贴年限。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考虑到社会租房的不稳定性,承租人可能会变更租房地点。承租人变更租房地点的,应提前通知公租房管理公司中止租房补贴的支付并可重新申请新租赁的社会房源纳入“虚拟优租房”。承租人租房补贴分段进行后,其租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月起不能超过60个月。

入住优租房后退租的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领取人才租房补贴后入住优租房的,人才租房补贴应终止发放,其享受的优租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期限的剩余年限。

在下列情况下,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的承租人取消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1)已停止缴交园区住房公积金的;(2)已购买二手房的;(3)已购买期房满一年的。

为了保证“虚拟优租房”和“实体优租房”的有序衔接,原最长租赁期限为2年的优租房小区政策享受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同步延长至36个月,2017年1月1日起未租满2年的租户可延长到36个月。

(七)工作要求。公租房管理中心(公司)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等,并抓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运用。建立起完善、详细的电子台账,对已经纳入“虚拟优租房”的申请人,按既有优租房管理制度进行按年(季)进行购房情况(园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动态审核,对已购房(已停止缴交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及时终止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

各职能部门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审核关,防止弄虚作假造成骗取人才租房补贴现象的发生。申请人虚假申报骗取人才租房补贴的,由公租房管理中心(公司)追回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予协助。公租房管理中心(公司)可将其行为提交给园区信用办列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八)实施日期。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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