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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录非全日制用工有关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2-22 10:49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情景模拟:

近日,我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接到赵先生有关咨询招录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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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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