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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4-07-09 10:5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含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含37℃)、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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