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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类知识答问
苏州市“医疗救助待遇享受一件事”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4-04-01 11:16 来源: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1.哪些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属于《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苏府规字〔2022〕10号)规定的下列救助对象: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

经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经本市总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

经本市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

2.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保费免缴救助:

经本市残联、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没有参加医保的,按规定在户籍地所在社区或者就读所在学校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可享受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待遇。

(2)实时医疗救助:

经本市民政、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等救助资格认定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已经参加医保的,由相关救助资格认定部门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名单,无需个人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实时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苏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相应医保年度内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3.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诊疗费)。

(2)每一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万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85%;

(3)经审核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的救助对象,门诊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共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分别按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4)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支付封顶线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5%的比例进行救助。

4.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如何结算?

苏州市实时医疗救助待遇实时刷卡结算,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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