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2013年11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彩云桥下塘5号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李学琴。房屋承租使用面积为34.38平方米,折算建筑面积为41.26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为李银华、妻刘小妹、女儿李学琴、外孙子府宏宇、外孙女府悦琪。该房屋现由李银华、刘小妹夫妻居住,李学琴及配偶、子女现居住在东吴绿郡花园3幢601室。该房屋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316712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1648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利害关系人李学琴(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2〕8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房地产价值31671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新庄新村104幢201室,建筑面积为57.5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价值为49680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产权调换差价180088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利害关系人李学琴(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利害关系人李学琴(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31648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利害关系人李学琴(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彩云桥下塘5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