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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22〕125号

时间: 2022-07-06 09:36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8号)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财政金融支农质效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2022~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计提比例分别达到5%、6%、8%和1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确保达到50%以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计划。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不低于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以政策激励和优惠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贷款投放,促进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到2022年底全市涉农贷款发放余额达到1.2万亿元。(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后由各地根据实际统筹使用。苏州市级财政2022年安排资金800万元,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支持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利用央行低息政策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确保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鼓励农发行苏州分行加大支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力度,对承贷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发放信用贷款。对地方储备粮集中统一管理所需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及收购,提供最长15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苏州分行)根据各县级市(区)实际情况,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大对粮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继续实施粮食价外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苏州分行、市财政局)优化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市、区)全覆盖,扩大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开展水稻优质品种收入保险试点,确保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90%以上。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种植的大豆和玉米纳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三、加强生猪等“菜篮子”生产金融支持

对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加大对池塘生态化改造、美丽生态牧场等贷款发放及财政补贴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进一步提升生猪保险保障水平,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元、1000元和300元,促进生猪保险规模扩大。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鼓励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针对蔬菜、水产等高效设施农业的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等,持续扩大“蔬菜综合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四、全力满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资金需求

鼓励农发行苏州分行适度降低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向种业企业投放种子收购贷款。积极落实“十四五”期间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市级财政补助4.7亿元,健全财政资金“先建后补”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农发行苏州分行)鼓励我市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加大对种业企业、种质资源保护企业投资力度,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可适当降低门槛收益,向社会资本方让渡政府出资部分收益,推动种业企业、种质资源保护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引导农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制(繁)种保险产品,满足制种企业各类风险保险保障需求。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拓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

在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基础上,建立重点支持名录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单列信贷计划。(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业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培育行动,2022年新增上市辅导备案企业不少于1家、拟上市培育入库企业不少于5家,加大拟上市企业辅导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推进乡村振兴省市合作子基金项目运行,对生态保护任务重、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市级乡村振兴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持优势产业、优质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开辟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

加快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组织金融机构每年精准对接200个以上重大项目。实现重大项目金融服务力度不减,贷款成本稳中有降,当年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放贷款达4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市农业农村局)鼓励各地在省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优先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加大全市政府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力度,2022年计划发行用于“农林水”建设债券3.15亿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专属债券提供良好的承销服务和增信服务,支持农业数字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苏州中支、江苏信保集团苏州分公司)

七、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

梳理完善全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名录名单,全面对接省“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支持其积极使用“苏农贷”产品,推动我市合作银行重点加强“苏农贷”投放。鼓励“小微贷”、“信保贷”合作银行信贷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扩面行动,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八、加快普及小农户普惠信用贷款

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富农行动,创新推广小额普惠信用贷款特色产品。鼓励各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推进“整村授信”模式,加大纯信用产品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重点帮促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和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苏州市低收入人口及普通小农户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应贷尽贷。持续完善农户家庭积分评价体系建设,推动乡村治理和信用建设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加强小农户金融保险政策宣传和服务,加大针对小农户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继续在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开展“苏扶保”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九、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效能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三农”业务占比及覆盖范围,切实降低担保费率。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要实现业务全覆盖,新增担保余额10亿元;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农业企业发放“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支持江苏信保集团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江苏信保集团苏州分公司、苏州农发集团)

十、打通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堵点

加快完善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功能,优化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全覆盖,大力引导农户和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设施、农业活体、农民住宅等各类农村资产资源要素进入平台交易。探索将金融服务嵌入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环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村产权交易产生的金融需求推出专属产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多方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业务,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鼓励开展金融支农创新试点

深入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在5个乡镇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完善“政银保企”现场对接等工作机制,在金融有效服务乡村产业、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科技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基层党组织共建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提升金融在农村地区综合服务功能路径。(责任单位: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农宅贷”等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

十二、健全金融服务网络

发挥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着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子平台,引入更多政策性“三农”金融产品,当年新增涉农贷款1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三农”信贷专员制度,明确“三农”信贷专员职责,主动指导客户开展多渠道融资,协助解决“三农”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积极运用先进技术识别、预警自然灾害等手段,主动提供防灾减损服务;优化完善养殖保险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建立保险机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重大灾害处理机制;建立政府监督、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确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责任单位: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三农”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惠农贷”等产品的支农服务功能,逐步提高单户贷款最高限额。力争做到当年涉农贷款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发放贷款不少于1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苏州农发集团)

十三、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在农村大力开展金融保险知识普及教育,持续抓好重要时间节点专题宣传活动。强化对涉农金融产品销售中介机构监管,引导投资机构在农村向合格投资人推介合适投资渠道和产品。严厉打击以农民合作社等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十四、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效能评价制度,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五、强化部门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联动、工作互动和信息互通,形成金融支农整体合力。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给予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着力加强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和资源配置。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共享产业发展信息、扶持政策以及主体名录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十六、推动金融机构协作交流

成立市级金融机构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联盟,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支农政策研究和改革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共享“三农”金融需求供给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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