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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22〕248号

时间: 2022-11-23 13:24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2〕46号)精神,更大力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更高水平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基础,结合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到2025年底,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达到1000万元左右,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超过700万的村占比超50%,省定标准经济强村占比继续保持100%。

二、拓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

(三)不断发展融合经济。利用自然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统筹推进村级经济、特色农业、乡村产业协同发展。以特色田园乡村为载体,以“万企兴万村”为抓手,发展都市农业,促进农业与互联网、旅游、文化、康养、体育等深度融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融入当地乡村产业发展链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劳务合作社(联盟),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增加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集体和农户双增收。积极深化“村村联合”抱团发展,鼓励以县级市(区)为单位推动村级抱团发展。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社会资本等其他经济成分融合发展。

(四)提升发展物业经济。持续推进村集体经营性物业用房项目建设,以镇为主体,在县级市(区)层面统筹资源配置,积极参与政府投资的公共事业、实事工程等优质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退二进三”等方式,改造提升现有物业。鼓励村集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司法拍卖、联合竞买、协议收购等方式异地置业,变资金为资产,获得稳定收益。积极发展人才公寓、宴会厅、污水处理厂等新兴服务业。

(五)大力盘活存量经济。结合“三优三保”、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工作,挖掘土地潜力,盘活用地指标,鼓励支持村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复耕后优先置换到城镇规划区、各类开发区等优势地段,建设富民强村载体。鼓励指导有条件的村,利用清产核资成果,盘活农村低效用地,通过功能置换、回购储备等途径进行优化整合,连片开发,提升节约集约发展水平。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收购等方式,联合参与老旧工业区和被撤并乡镇的更新改造,增加集体收入。

(六)创新发展委托经营模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将村级集体资产、资金委托镇级或其他专业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变分散的传统经营模式为相对集中的现代经营管理模式。结合产业发展定位,由专业团队统筹帮助各村招商选商,明确准入标准,优先项目引进,激活各村可用财力,下沉优质资源,为村级经济发展增添新动能。

(七)加快发展资本运营模式。探索将村集体积累的资金、土地补偿费等货币资产,通过参股经营等方式转为经营资本,获取股金、利息和资产增值等资本运营收入。探索各村入股,通过平台公司进行项目建设、股权投资,统一分红。探索片区协同发展,集聚各村资金、资产和资源整合优势,着力构建与区域发展定位相匹配、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推动农村共同富裕相联结的新型集体经济长效发展模式。

三、构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

(八)深化结对帮扶机制。把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农业资源相对丰富、自然禀赋相对深厚的村列为乡村振兴重点村,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其项目载体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农文旅融合发展及公共服务支出,推动乡村产业蓬勃兴旺,集体经济均衡发展,公共服务稳步提升。加强低收入农户综合保障,深入推进乡村公益医疗互助试点,推动“苏扶保”市场化运作。通过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村企结对、机关党组织与村党组织共建等方式,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支持乡村发展。

(九)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依法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入市收益分配。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闲置宅基地、休闲农房等资源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和集体经济收入。

(十)推广政经分开机制。有条件的村,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基础上,稳步推进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设,实现财务分开。集体资产量大、集体成员和村民范围差异较大的村(居)或新型农村社区可以在财务分开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分开、管理人员分开、议事决策分开等试点。持续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一)创新平台赋能机制。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在规范流转交易、盘活存量资源、促进增值溢价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体系,进一步拓展农村产权交易范围,推行线上线下交易相结合,丰富交易品种,实现应进必进。定期组织开展各级农村市场评价,提升交易市场服务效率与水平。发挥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着力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子平台,引入更多政策性“三农”金融产品。

(十二)完善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合理设置考核激励体系,对集体收入增长显著、联农带农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激励。鼓励各地通过实施生活交通住房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对集体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外来人才给予奖励。鼓励建立集体收入增长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报酬挂钩机制,对集体收入增长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奖励激励指导性意见,具体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实施。

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支撑

(十三)强化土地供给。优化土地供给方式,全市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计划不低于省下达新增计划的5%,包含保障市级示范镇奖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各涉农区的集体经济项目和农旅融合等项目。推进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存量建设用地高效利用,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异地建设、联合建设项目的,属地政府应在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的,可按规定享受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的各项用地优惠。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鼓励各地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政经分开试点,不断提升村级支出保障水平,加快形成农村公共服务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探索政府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发展受限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政支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和减免税费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按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强农惠农资金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对村集体兴办、参办的各类经营性项目,各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出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政策,引导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十五)创新金融服务。拓宽村级集体经济融资渠道,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序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资产股份等依法合规抵押贷款业务。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集体资产清晰、现金流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并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支持农业农村和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村级集体物业项目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涉及到的属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进行减免。

(十七)加强人才支撑。创新选人用人和人才激励机制,实施姑苏乡土人才培养集聚行动计划,加强村级后备人才队伍培养,引导工商企业家、科技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乡村创新创业,做大乡村人才的总盘子,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挂钩机制。对长期扎根乡村、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退休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企业家、大学生等外来下乡能人,经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参与集体收益分红,部分享有集体成员权利,具体享受权利范围和享受年限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项目合作、短期工作、专家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在基层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加强县级市(区)、镇两级农经队伍建设,确保力量不减、队伍不散,畅通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人才流动通道。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举措

(十八)全面明晰资产权属。全面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和证书发放工作,依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身份地位。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将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等各类资产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深入推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并严格按照资产归属确权。对于村(居)合并前的集体资产,原则上不打破原有权属界限和管理现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权到合并后成立的新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集体资产范畴统一管理,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常态化开展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合同清欠,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对于集体所有的各类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谁使用、谁管护”或统一运营管护,落实好管护主体责任。

(十九)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专(兼)职会计人员,稳定会计队伍。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保持集体资产“五权不变”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实行村级财务第三方代理,形成出纳驻村、会计驻镇、中介代理财务、在线管理的新型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债务管理、集体经营性收入情况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至少实现“三年一审”。

(二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探索建立物业租赁指导价制度,坚持效益导向,强化项目论证,物业租赁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坚持节约原则,强化制度建设,有效遏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过快增长势头,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严格控制村级债务规模,县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十一)不断强化风险管控。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相关内容报乡镇党委、政府或者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全面推行村务公开“e阳光”、非现金结算,接受成员和社会的监督。制定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安全风险清单,健全集体资产风险评估制度,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以财产保险为基础,补充公众责任险等险种构成的多层次、多主体保障机制,构建符合我市特色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综合保障服务体系。

(二十二)持续深化数字化监管。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推进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交易平台、资金收支系统和财务记账系统合一的“四网融合”,构建苏州市级和各县级市(区)的“1+10”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体系,深化应用各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数据、预警中心,发挥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作用,强化资产增值保值分析研判,提供市场、金融等信息,推进农村集体“三资”数字化监管。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重点研究解决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瓶颈制约因素。各县级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巩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互负其责,进一步完善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引导性、优惠性、配套性政策措施,并严格加以落实。

(二十四)精准分类施策。各地要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规模等,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对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雄厚、发展率先的村,鼓励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完善体制机制,持续提高收入和分红水平,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成员;对经济实力中等、发展稳定的村,着重给予引导性支持,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与区域经济更好融合发展;对经济相对薄弱、发展还不稳固的村,着重给予政策性、资产性、项目性扶持,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村级经济稳步提高。

(二十五)加大考核督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及其政策落实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作为各县级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集体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村书记,优先推荐有关荣誉表彰;符合条件的,优先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公务员队伍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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