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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20〕83号

时间: 2020-07-16 08:51 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扩面提质

(一)深化开放扩大就业。充分利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等国家战略在苏州叠加实施的历史机遇,高水平推进“开放再出发”,高标准建设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发展开放型创新经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稳定外贸企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四大先导产业。加速制造业高端化、国际化进程,建设新型显示、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光通信、高端装备等10个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品牌,增强对人才、资本等要素集聚效应。(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积蓄动能创造就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落实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制度,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发布《苏州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加快5G产业横向“建链、强链、补链、延链”,促进行业应用落地。加强城市大脑、城市大数据智能感知等基础平台建设。实施《苏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智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车联网先导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三)产业协同稳定就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家政养老、教育培训等服务供给,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打造“姑苏八点半”夜间经济品牌,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加大经济运行保障力度,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轻微违法审慎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苏州海关)

二、切实减轻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20191月至202012月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各地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202011日至12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五)落实降本减负政策。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建立信息交换共享制度。继续实施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港口建设费等政策,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延缓至2021年。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可顺延。依据企业信用状况落实差异化缴纳政策,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降低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实施好100亿元规模“保就业”薪金云贷专项信贷计划,专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财政局、人行苏州中支、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人社局)

三、注重引导激励,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七)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今明两年,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健全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政策,2020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提高至85%,其中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达到49.5%。对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手续和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可持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网站申报办理落户、异地就业、档案转接收等手续,实现应届毕业生就业手续全流程、不见面办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征兵办、团市委)

(八)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依据《就业促进法》和《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11.随军家属;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扶贫办)

(九)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便民服务类岗位;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应急管理服务岗位。2020年内,各地可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提高安置效能。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为850/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发文之日起,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原则上,同一人安置1次,特殊困难群体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扶贫办)

(十)扶持劳动者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务中心窗口线下“一窗式”、线上“全链通”集成办理模式,实现企业开办2个工作日办结。完善创业政策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能力提升、载体孵化、典型激励等全流程、系统性支撑,打造最优创业生态。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拓展抵(质)押物范围。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减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苏州中支)

(十一)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202011日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人行苏州中支)

(十二)引导跨区域转移就业。在安全有序前提下开展省际、市际劳务用工对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2020年,对在苏州实现3个月稳定就业的我市受援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吸纳受援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吸纳人数等情况进行评选,给予16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年度东西部对口扶贫劳务协作特殊贡献奖评选活动,对2020年在组织来苏稳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零距离”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加大现代农业建设力度,鼓励从事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农业等行业,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工代赈建设工程,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

四、坚持量质并举,推进技能提升行动

(十三)扩大培训规模。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岗前、在岗和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实施“金蓝领”培育工程,开展技师研修、新兴产业、品质生活三大培训计划。对企业组织职工线上线下培训和新招用职工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扩大到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优化补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11日至12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五)强化能力建设。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争创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一批省级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支持校企合作,鼓励企业联合职业(技工)院校推行学徒制培训。职业(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化技能培训新增收入按不高于50%作为增量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其余部分可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具体由财政、人社部门核定。加大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开发力度,探索新职业新技能培训评价资源开发。每年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突出公平普惠,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十六)全面优化就业服务。打造“就在苏州”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集成岗位发布、远程应聘、技能培训、权益维护等功能,实现供求匹配的全方位服务。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加快实现线上申领。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社区(村)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针对性服务,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信息、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建设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全市公开发布。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组织实施“紧缺劳动者引入计划”“苏州日”等活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的,各地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工商联)

(十七)保障困难人员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文之日前,已办理延长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限可按原有政策执行202031日至12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通过申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因病致贫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及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范围。对创业、就业、外出务工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低保对象就业后“救助渐退”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六、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八)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领导和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各地要积极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通过财政预算、年度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结转等统筹安排,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强化舆论宣传,注重典型选树,对就业工作任务完成好、政策落实快、创新力度大的地区,及时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加强研判处置。开展重点区域、群体、行业、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统计和形势分析。加强就业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及时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牵头,市就业创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714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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