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苏州市人民政府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市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madallc.com/;
2.政务新媒体:“苏州市政府”移动客户端(可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下载);
3.《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www.madallc.com/szsfront/zfgb/zfgb.jsp,纸质公报可在市档案馆查阅;
4.现场查阅点:市档案馆、市政务服务大厅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为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苏州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址为苏州市人民路858号;
5.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6.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madallc.com/)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215004。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传真号码:0512-68612510。
(二)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工作时间:9: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0512-68612510;邮政编码:215004;电子邮箱:zfxxgk@suzhou.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提出”)。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