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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享受扶持政策的供应商范围

本意见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本条所称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视同小微企业。

评定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评定应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采购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揽子优惠和便利扶持措施

  • 完善资金预付制度
  • 减少企业投标成本
  • 缩短合同签订时间
  • 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10%

    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项目,最高可达100%

  • 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或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实施针对中小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通过共享政府采购信息,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资源,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的资金压力。

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
  • 减免对象

  • 减免标准

  • 减免方式

  • 审批流程

  • 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国有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1. 合同承租方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

    2.合同承租方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但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合同承租方落实到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部分的相应租金予以减免。

  • 1.减免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8月共六个月租金。


    2.我市在市外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

       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返还。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一)行政事业单位物业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司委托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市住房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住房租赁公司共同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经批准自行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承租国有企业物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批准。

    (二)承租方提交申请资料应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报表、社保等)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承租方申请租金减免时应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应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方。

    (三)租金减免申请批准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金额和减免方式等。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实施方式和期限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

工作措施

  •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 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 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
  • 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地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工信、统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工信、统计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于2022年7月底前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缓缴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按月传递给税务部门。

    缓缴到期前,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

  •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办理离职、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关系转移不受影响。

    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 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划拨。

    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 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3日前集中报送至市医疗保险障基金管理中心。

    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2022~2025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计提比例分别达到5%6%8%1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确保达到50%以上。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计划。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按不低于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以政策激励和优惠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贷款投放,促进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到2022年底全市涉农贷款发放余额达到1.2万亿元

  •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撬动作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在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地后由各地根据实际统筹使用。

    苏州市级财政2022年安排资金800万元,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支持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各县级市(区)实际情况,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加大对粮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继续实施粮食价外补贴政策。

    优化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推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市、区)全覆盖,扩大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开展水稻优质品种收入保险试点,确保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90%以上。

    将带状复合种植模式中种植的大豆和玉米纳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

  • 对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

    加大对池塘生态化改造、美丽生态牧场等贷款发放及财政补贴力度。

    进一步提升生猪保险保障水平,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分别提高到1500元1000元300元,促进生猪保险规模扩大。

    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推动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

    鼓励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发针对蔬菜、水产等高效设施农业的设施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指数保险等,持续扩大“蔬菜综合保险”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供给。

  • 鼓励农发行苏州分行适度降低贷款条件,实行优惠利率,向种业企业投放种子收购贷款。

    积极落实“十四五”期间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市级财政补助4.7亿元,健全财政资金“先建后补”机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我市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加大对种业企业、种质资源保护企业投资力度,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可适当降低门槛收益,向社会资本方让渡政府出资部分收益,推动种业企业、种质资源保护企业兼并重组。

    引导农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制(繁)种保险产品,满足制种企业各类风险保险保障需求。

    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试点

  • 推进乡村振兴省市合作子基金项目运行,对生态保护任务重、乡村振兴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市级乡村振兴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支持优势产业、优质项目。

  • 鼓励各地在省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优先支持建设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

    加大全市政府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力度,2022年计划发行用于“农林水”建设债券3.15亿元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农业农村重大项目专属债券提供良好的承销服务和增信服务,支持农业数字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

  • 梳理完善全市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名录名单,全面对接省“苏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支持其积极使用“苏农贷”产品,推动我市合作银行重点加强“苏农贷”投放。

    鼓励“小微贷”、“信保贷”合作银行信贷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扩面行动,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

  • 强化金融支持富民强村重点帮促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和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苏州市低收入人口及普通小农户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应贷尽贷。

    持续完善农户家庭积分评价体系建设,推动乡村治理和信用建设有机结合。

    加强小农户金融保险政策宣传和服务,加大针对小农户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拓宽小农户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继续在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开展“苏扶保”试点工作。

  •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高“三农”业务占比及覆盖范围,切实降低担保费率。

    市农业融资担保公司2022年要实现业务全覆盖,新增担保余额10亿元;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部分或全部担保费补贴。

    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农业企业发放“小微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向企业收取担保费。

    支持江苏信保集团为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先行区等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 加快完善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金融服务功能,优化与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集体资产入场交易全覆盖,大力引导农户和经营主体承包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业设施、农业活体、农民住宅等各类农村资产资源要素进入平台交易。

    探索将金融服务嵌入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环节,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农村产权交易产生的金融需求推出专属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探索建立多方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体系,积极运用先进技术识别、预警自然灾害等手段,主动提供防灾减损服务;

    优化完善养殖保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建立保险机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重大灾害处理机制

    建立政府监督、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查勘定损工作机制,确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

    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更好服务“三农”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惠农贷”等产品的支农服务功能,逐步提高单户贷款最高限额。

    力争做到当年涉农贷款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发放贷款不少于100亿元

  • 全面提升财政金融支农质效
  • 优先支持粮食油料生产信贷投放
  • 加强生猪等“菜篮子”生产金融支持
  • 全力满足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资金需求
  • 拓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融资渠道
  • 开辟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
  •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水平
  • 加快普及小农户普惠信用贷款
  • 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效能
  • 打通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堵点
  • 健全金融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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