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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体育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22-07-15 08:49 访问量:

各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文体旅游局,苏州高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省体育局关于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制订本指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名称。

1.所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2.非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如羽毛球、篮球、足球、击剑等)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

3.营利性校外体育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如羽毛球、篮球、足球、击剑等)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属多项目综合性的培训机构要使用表述清晰的××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或××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或俱乐部(道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全称,且不得使用简称。

(二)场所。

1.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要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小于开办场所的2/3。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和培训场所的地址相一致。

2.申办者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形式使用的培训场所,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举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3.培训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住建、消防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4.培训场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碍,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

5.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6.培训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人员。

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3.执教资格证书: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2)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3)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

4.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教研人员。

5.聘任外籍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6.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资金。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章程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运行需要的合理的措施办法。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培训地址、业务范围、培训项目、培训形式、培训规模、资产来源、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培训宗旨,有规范的培训计划,有对教练员的管理评价标准,有培训保障措施和坚守服务承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向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备。

二、成立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办者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成立意见,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政策指导。

(二)名称预核准。申办者向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准。

(三)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四)提供申办者(单位、个人)信用证明,执教人员个人征信证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部门受理。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初审资料。

(六)实地核验。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对申办者提交的表格、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缺项的要在3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开展实地核验,对于核验不通过的机构,现场说明原因。

(七)审核结果。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办者发放《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八)登记注册。申办者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发文之日起20日内,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

三、监管

(一)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预判和处置“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监管,原则采用服务信托监管模式,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录苏州市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平台,录入基础信息、课程信息等,并按照《关于全面开展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9号)严格执行。

(三)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登记。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苏体综〔2022〕1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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