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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来源: 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9-09-20 15:00   访问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

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5、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6、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7、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8、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10、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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