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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相对人救济渠道信息公示
来源: 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9-17 15:24   访问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苏州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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