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统计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适用统计调查对象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4.迟报统计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电话:68610578) |
2 |
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1.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及时、真实答复政府统计机构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等。 |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电话:68610578) |
3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电话:68610578) |
4 |
及时补正统计资料 |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统计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给予警告;拒不补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
★ |
统计资料被政府统计机构责令补正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正 |
苏州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电话:68610578) |
备注:风险等级是指发生频率,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