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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解读

  • 来源:政策法规处
  • 时间:2024-0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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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了新修订的《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4年9月,原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旨在做好民办美术馆扶持工作,并于2017年10月进行了首次修订。2023年8月,为促进民办美术馆办馆能力和质量提升,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民办美术馆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着手修订《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

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共22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依据和适用范围。《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等文件为依据,明确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民办美术馆。

(二)新增扶持工作原则。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细则》明确民办美术馆扶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三)规范申请扶持的基本条件。《细则》补充了免费开放时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进行调整的说明,增加了申请扶持对展览数量和展期的要求,补充了对消防等安全工作的要求。

(四)调整扶持内容与标准。结合苏州实际,《细则》对于新扩改建补助、租金补助、初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补助等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结合《苏州市文化和旅游“走出去”项目奖励补贴管理办法》(苏文规字〔2020〕2号),对赴境外展览已设奖补资金,故不再设赴境外展览补助。

(五)增设扶持补助项目。为鼓励民办美术馆全面发展,《细则》增设了延时服务补助、临时展览补助、公共教育活动补助、文创研发或文旅产业融合补助、文化艺术活动或荣誉奖励补助,并明确了内容与标准。

(六)细化申请扶持的材料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以及补助调整和增设情况,《细则》细化了申请扶持补助应提交的材料要求,对违反实施细则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

(七)优化部分文字表述方式。在修订过程中,精简了民办美术馆的定义表述,优化了县级市(区)制定扶持细则的表述。

(八)明确新老《细则》起止时间。依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在完成《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制定流程、明确施行日期的同时,废止《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苏文规字〔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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