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健规字〔2023〕2号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托育服务财税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 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2023年版)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苏州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机构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的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办法。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和示范奖励,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示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示范奖励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以及对县级市(区)资金项目的抽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托育机构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办托条件、优化环境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也可用于开展公益服务、支付房屋租金、购买相关保险、人员薪资支出和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备案。
(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按时填报机构年报。
(三)机构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虐童等违法犯罪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及舆情。
(四)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六)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系统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七条 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见附件)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即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3000元/托位标准。
(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
机构拟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的,可在正式运营且通过备案满6个月后,对照《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附件2),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自愿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机构拟申请第二年、第三年建设补助资金的,提供上一年度结论为“合格”的质量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已暂停运营的机构即刻暂停其补助资格,待恢复运营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四)建设补助的托位数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确定,超出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部分不予补助。
(五)同一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申请一次;因改扩建后机构有新增托位的,可在新增备案后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六)公建民营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试行)》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提供全日托服务的,按照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标准的50%(即150元、250元、4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临时托、计时托服务的,待条件成熟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收托困境婴幼儿并按实际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
(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由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前15天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
机构拟申请运营补助的,可在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或已获得建设补助资金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提交以下材料:收托婴幼儿花名册、监护人联系电话、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涉及困境婴幼儿的认定由各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自愿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运营补助按实际收托人月数核准,且最高收托人数不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收托不足半月的当月不予补助。
(五)运营补助按自然月计算。机构在2021年8月31日前通过备案的,运营补助自2021年9月起计算;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通过备案的,运营补助自备案次月起计算。
第九条 品牌奖励
(一)奖励对象
同一主体控股投资在全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登记名称均含同一字号,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
1家托育机构,或同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域内满足“一照多址”的“1家示范性托育机构+N个托育服务点”,备案核定托位总数达到150个以上的,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品牌奖励于2025年底集中受理,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
机构拟申请品牌奖励的,提供托育机构营业执照、备案回执和上一年度质量评估结论等材料,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推荐材料。
(四)涉及同一投资主体或同一托育机构,品牌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十条 示范奖励
(一)奖励对象: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经评估后认为符合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的托育机构。
(二)奖励标准:对确定为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
托育机构对照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于每年8月15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县级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苏州市卫生健康委择优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核实
(一)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发改、财政、教育、住建、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实地核查,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
(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品牌奖励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复核评审后,形成拟确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和品牌奖励机构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补助公示
(一)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
(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将拟确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名单在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补助及奖励款项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应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当年确定的示范奖励,列入下一年度苏州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将相应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应当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和服务价格,规范托育机构运行。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如年度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时间,3个月后复评结论为“合格”的,给予补助,如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年度质量评估标准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均应当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统一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七条 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应据实提供收托婴幼儿花名册、收费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接受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查核对。
第十八条 托育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终身取消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一)备案承诺事项不真实的;
(二)虚报托位和收托婴幼儿数量,冒领有关补助资金的;
(三)近两年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六)恶意终止办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托经费的;
(七)近两年内出现食品、消防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八)有严重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办托育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本办法所称婴幼儿,是指在本市居住的3岁以下婴幼儿。本办法所称困境婴幼儿,是由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江苏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原财政保障渠道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2023年版)
评审机构:_______________ 评审日期:_________ 评审专家:____________
指标 |
评估标准 |
分 值 |
扣分 原因 |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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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
1.依法办托 |
1.1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机构名称规范,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注册并完成备案。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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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构无违法行为,无失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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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业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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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适宜 |
2.1选址科学,环境安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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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是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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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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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安全 |
3.1各类用房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婴幼儿活动需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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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室内环境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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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施完备 |
4.1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活动器材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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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消防、防寒、降温设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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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配备符合标准的卫生保健室/医务室,卫生保健设施齐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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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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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视频监控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机构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全覆盖。监控资料保存期大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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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配备一键式报警系统等安保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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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管理 |
5.资质健全 |
5.1严格准入,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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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根据场地条件和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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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符合相应职业资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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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配备有保安员证的专职保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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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模合理 |
6.1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乳儿班10人以下,托小班15人以下,托大班20人以下,混龄班不超过18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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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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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培训 |
7.1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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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从业人员定期接受职业技能、保育照护、早期发展、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卫生防疫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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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每年参加相关培训3次以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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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理有序 |
8.1从业人员档案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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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人员队伍比较稳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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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育照护 三、保育照护 |
9.一日生活 |
9.1遵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要求,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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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制定科学的保育方案,注重保育照护质量评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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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养喂养 |
10.1科学制定膳食计划和带量食谱并公示,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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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合理安排餐次和就餐时间,创造良好进餐环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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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活动安排 |
11.1创设适宜、温馨的照护环境 ,制定合理的活动计划。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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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每日户外活动一般不少于2小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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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有阴雨天开展活动的场地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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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注个体 |
12.1积极回应婴幼儿生理、心理需求,关注婴幼儿个体差异,实施针对性照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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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特色服务,满足家庭照护需求,积极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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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观察记录 |
13.1建立日常记录制度,观察记录婴幼儿健康、餐次、奶量、排便、睡眠作息及兴趣爱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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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建立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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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管理 |
14.安全管理 |
14.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各项工作要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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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急救等培训演练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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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为在托婴幼儿及从业人员购买意外险或责任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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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定期开展卫生防疫、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排查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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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近两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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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健康管理 |
15.1严格执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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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落实好婴幼儿入托体检和预防接种查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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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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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饮用水卫生、饮食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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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做好日常健康管理,预防近视等常见病,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及时通知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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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婴幼儿、从业人员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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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开展医育结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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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疫情防控 |
16.1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规范,落实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卫生应急预案和各项疾病控制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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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有防疫物资储备和临时隔离场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婴幼儿健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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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疫情防控物资充足,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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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营管理 |
17.收托规范 |
17.1托育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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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办托资质、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公示上墙或上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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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经费有保障,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行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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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家托共育 |
18.1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开放日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咨询讲座等方式,密切家托沟通,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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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家长满意率85%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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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社区联动 |
19.1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供婴幼儿健康营养、科学照护讲座等公益性服务,主动参与社区公益性亲子活动等服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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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每年开展公益性普惠性亲子活动或科学育儿讲座4次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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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服务普惠 |
20.1服务方便可及、社会信誉良好,群众认可度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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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有区域带动效益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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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机构文化积极向上,办托特色突出,打造民族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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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政府或单位提供相关支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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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自愿收费价格不高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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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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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得分为90分以上为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