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要求,下列市卫健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公告:
1.关于印发《苏州市0-3岁科学育儿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0〕1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0〕3号)
3.苏州市人口计生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1〕1号)
4.关于在全市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完善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2〕1号)
5.关于下发《苏州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卫计规字〔2016〕1号)
6.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护理人员(护士)审核工作的相关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0〕1号)
7.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1号)
8.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2号)
9.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3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31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31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