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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3-07-12 14:13 来源: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一、《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进一步弘扬吴门医派,大力营造吴门医派中医药人才辈出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在本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高水平中医专家队伍,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法律法规要求,在本市开展苏州市名中医(以下简称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了规范评选与管理工作,本办法。

二、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共计五章十七条,包括总则、推荐对象与条件、推荐和评选、组织与管理、附则五部分内容。

三、申报苏州市名中医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医德高尚,获得社会广泛赞誉;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受过严重警告(记过)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违法行为

(二)热爱中医药事业,秉承大医精诚宗旨,致力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品行端正,医德高尚,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群众口碑;

(三)中医理论造诣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学术思想独特,对诊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理论和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地位;

(四)三级医院符合推荐对象需具有主任中医师(主任中西医结合医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符合推荐对象需具有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西医结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中医特色明显,近5年每年门诊诊疗不少于5000人次/年(推拿、康复等特殊专科不少于3000人次/年),且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50%或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70%

(六)积极传承中医药优秀文化或经典、民间医术和秘方,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至少培养2名学术继承人

(七)致力于中医药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热心为患者服务,临床疗效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对于长期服务基层,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独特,苏州市级及以上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群众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基层优秀中医,可适当放宽职称和工作年限的要求。

已取得外省市市级及以上名中医称号者,调入本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或对苏州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经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推荐,市评选领导小组认定,可直接进入市名中医评选复审程序。

四、申报苏州市名中医的优先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中医药骨干人才、西学中骨干人才、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负责人、市级以上中医药领军人才等。

(二)曾任或现任国家级中医药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省级学会常委及以上或市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中医药相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1篇文章只能用于1人申报)

主编有中医药专业书籍;或有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专著;

)传承或自拟秘方、验方、制剂、独到治疗方法或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在临床上推广使用,且50例以上临床病例验证有良好效果,或被收入国家级优秀中医临床经验汇编;

)主持或指导完成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

)曾被所在县(市)区或三级医疗机构等以上部门认定为培养和指导中医学术经验传承指导老师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并有在培养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具有国家级、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资格或国家级、省级西学中师承指导老师资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苏州市名中医”称号的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重警告(记过)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和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拒绝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指令性任务的;出现其他不再适宜作为市名中医的情况。经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撤销荣誉称号。

六、名中医的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同时成立市名中医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术评议工作。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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