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2月1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苏州市结合实际出台新《实施细则》。
二、出台背景
《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2014〕225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自制定以来对于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原《实施细则》中的有些规定已不太适应新的情况,需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订。
三、主要目标
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突出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确保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指导性目录编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要求。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以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框架与顺序为基础,共11章,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
(一)关于名称问题。为了与上级文件的名称一致,在《实施细则》中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为规范名称。
(二)关于概念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概念定义,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中强调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定义更加明确。
(三)关于购买主体范围。《实施细则》规定购买主体为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管理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另外,考虑我市实际,对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暂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待明确分类后再确定其政府购买服务角色定位。
(四)关于承接主体范围。《实施细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作了微调,并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承接主体。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实施细则》简化了承接主体条件,删除了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商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购买服务内容。《实施细则》明确购买服务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
为了防止有些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实施细则》首提负面清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六)关于指导性目录。《实施细则》明确指导性目录分为地区指导性目录和部门指导性目录两大类。财政部门制定地区性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并对部门指导行目录的编制、调整作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纳入指导性目录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
(七)关于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预算管理是创新转变的主要抓手。因此,《实施细则》中共7条内容,从安排原则、资金安排、预算编制调整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提升了可操作性。
(八)关于确定方式。政府购买服务明确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因此《实施细则》删除了定向委托内容。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规定由采购人应根据内控制度,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九)关于合同及履约管理。为加强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对合同及履约管理也作了详细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转包与分包、履约验收要求、承接主体责任,合同融资作了明确规定。
(十)关于绩效管理。根据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规定了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和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要求。
(十一)关于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根据2020年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信息公开作了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重新梳理了监督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