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 号)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3年8月8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行审规〔2021〕1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场主体“一照多址”登记办法》的通知(苏行审规〔2023〕1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2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