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名称在线自助查询
http://218.94.38.242:56666/nameQuery/queryByName/queryByName_new.jsp?org=1402
提示内容:
1、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2、 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辖区内及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处于保护期的同行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或近似。
3、 本系统提供的查询结果是基于苏州市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登记的企业数据产生。查询结果是与您录入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查询结果仅供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参考,如果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产生了名称争议,或造成了公众误认,您需服从登记机关裁决和法院判决,对于裁决结果被要求更改企业名称的,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 您录入的中文字号不允许含有空格,如中文“迪都”,系统将提供字号包含您录入字段的企业名称信息。
5、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