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2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近期申请的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8日。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对我局的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请在公示期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均需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补正通道进行补正上报,公示意见中有“核原件”字样的,还需将相关材料原件带至我局现场审核(时间:公示期内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整,地点:平泷路251号西侧裙楼三楼D37号窗口)。
补正材料是对已上报资质申报材料的补充说明和辅佐证明,凡需核查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得替换原申报材料内容。若对审查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向我局咨询。
三、公示期内,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通过信件反映情况的,若以单位名义请加盖公章,若以个人名义请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通过现场反映情况的,请出示身份证明。
审核过程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通过,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我局地址:苏州市数据局,平泷路251号,邮编:215031;联系电话:0512-69820291。
苏州市数据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