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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5-18 17:33 访问量: |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改进参保服务,提高参保质量。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文件要求,现就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每年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后实施。
缴费比例在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三、明确待遇享受政策
首次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自缴费次月起算。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不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不可使用。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中断缴费再续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重新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后重新缴费的,再次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本市参加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本市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可正常享受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本省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规定一次性趸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非本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的缴费年限需达到上述要求。
四、鼓励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根据《关于建立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衔接机制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11号),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3年4月1日前,按照每1年折算6个月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13年4月1日后,按照每1年折算4个月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五、严格执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生育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前款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六、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医保
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强化职工社保法定参保约束力。对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通过压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疗保障部门全面建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健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的参保登记和缴费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利用国家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的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员的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避免重复参保。
七、优化参保缴费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办理时限。拓展多样化参保缴费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苏税务”APP、“苏周到”APP、“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银行协议扣款,经办银行柜面缴费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各市、区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政策制度,持续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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