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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参保人员生育待遇

时间: 2025-01-23 09:35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一、各类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

待遇类型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

护理假津贴

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津贴

注:1.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计划生育津贴详见《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男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期间,其配偶生育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以前的,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其配偶生育分娩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含)以后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办理程序

男参保人员的配偶妊娠后,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所在社区”是指: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社区。

三、护理假津贴

1.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计发标准

(1)计发标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计发基数×男职工护理假天数(15天)

计发基数:按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对应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2)全额计发条件

男职工休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护理假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中断缴费或未正常连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护理假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注:

(1)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男职工不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3.拨付时间及拨付途径

(1)男职工及其配偶同为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

拨付时间: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护理假津贴于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护理假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不予支付其护理假津贴。

拨付途径:护理假津贴由男职工配偶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护理假津贴正常发放后,原则上不再重新核定。

(2)男职工配偶非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的:

须由男职工用人单位持男职工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以及男职工社会保障卡、能证明符合护理假享受条件的相关生育证明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生育津贴于办妥申报手续及护理假期满的次月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4.查询途径

(1)“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掌上大厅→热门查询(点击更多)→生育待遇查询

(2)“苏周到”APP→首页点击“全部服务”→医疗健康→医保服务→热门查询(点击更多)→生育待遇查询

5.其他注意事项

(1)护理假津贴是男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护理假津贴于护理假休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2)护理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护理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护理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6.领取失业金人员特殊注意事项

(1)计发标准:

①计发天数: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自其配偶生育之日起计算护理假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护理假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②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2)全额计发条件及计发金额:

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的配偶生育分娩时,领取失业金的男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护理假期间,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申请方式:护理假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4)拨付途径:医保经办机构应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职工单位参保期间护理假津贴至用人单位;依申请按规定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护理假津贴至个人。

四、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1.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计发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难产的,425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3.办理程序

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后,男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书,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4.注意事项

(1)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2)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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