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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7-10 11:50 访问量: |
2020年7月8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规〔2020〕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必要性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强化定点单位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与市信用办会商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我市定点门诊部、诊所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明确了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评定方法、评定要素、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均为六章、29条、附件1份。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原则、职责、评价周期、适用范围。
第二章信用信息与信用承诺,包括基础信息内容、正面信息内容、负面信息内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最新文件精神,在两个办法的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事前信用承诺和公示的内容,明确了事前信用承诺程序及管理。
第三章信用等级分类及评定,明确了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及评定周期,强调了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明确了根据评定结果分为A、B、C、D四类监管。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了信用评价后的正向激励、反向惩戒和分类监管措施。考虑到文件设定的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且对于信用评价为“差”的单位只在医保部门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应惩戒,未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不设置“黑名单”,故文件中未设置信用修复相关内容。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包括信用发布权限、信用等级公示、公布以及异议处理等,强调了要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包括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
附件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信用信息评分表/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信用信息评分表,明确了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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