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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申报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1-26 15:33   访问量:

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申报期内(每月11日至次月6日),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2.2023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需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合计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

7%

2%

9%

生育保险

0.8%

——

0.8%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4.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确定并公布。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2.自2022年7月起,医保经办机构正式独立申报,不再共享人社数据。

3.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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