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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清算
来源: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5-22 16:27   访问量:

一、申请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因出国定居、移居境外等原因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3.其他符合参保关系终止的情况(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或需补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本人自愿放弃补足并申请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

二、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至17:00。

三、办理地点

职工医保参保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2021年10月前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至社会化管理地所在社区(姑苏区、高新区、相城区)或街道(吴中区)办理。

四、办理机构

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会化管理地所在社区或街道。

五、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六、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参保人亡故证明(非必须)。

2.丧失中国国籍离境、外国人离境、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户籍注销证明(丧失中国国籍离境的情况提供)等相关材料。

3.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养老清退材料。

4.养老年限符合退休且已办理退休,医保退休年限不足且个人申请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参保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审批材料、《参保人员医保退休不满足年限一次性缴纳确认表》等相关退休材料。

七、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携带上述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填写《苏州市亡故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后进行办理。其他符合参保关系终止情况的,参保人员可携带上述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填写《苏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后进行办理。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情况进行清算并计息。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由个人一次性予以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视不同情形,按规定予以提取或继承。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2393。

九、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有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应先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或报销手续,方可清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后,参保人员在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原缴费记录做无效处理。

3.参保人员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提前在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苏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申请表》,填写后由代办人携带表单、代办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十、设定依据

1.《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

2.《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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