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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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1-09 10:44 访问量: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的《苏州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是建议删除“加强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因为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目前我市境内涉及多条油气长输管线,《苏州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之一“管道布局规划与城乡发展、公路、铁路、水利等规划相互协调不到位”。

二是建议将“制定《苏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擦目录》,有效防控风险,推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牵头部门修改为“市应急局”。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因为危化品禁限控目录是各地区在国家危化品目录基础上,结合自身化工产业发展定位,根据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化工产业准入要求。工信部门作为化工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负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的职责,应作为化工准入政策制定的牵头部门。

三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将本条中所有牵头部门为“市工信局”修改为“市化治办”。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因为市化治办为议事协调机构,并非市政府组成部门。省两办《意见》中任务分工安排均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信局作为市化治办牵头部门,此项任务应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四)严格安全准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应按照原文表述,实施中可根据具体规定落实。  

四是建议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一致。如需新增“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和“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等内容,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相关内容调整与省文件保持一致。

五是“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停车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在住建局,省级方案中因省住建厅有城市管理职能,故由省住建厅参与。建议删除市住建局。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拟增加市城市管理局为职责部门。

六是严格执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建设规划,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地方行标准,支持保障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城镇燃气有自己的国条、省条和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无需再建立地方行业标准。建议将市住建局删除。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七是建议“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修改为:推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聚集形成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沿江港口,建设符合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待装待卸专用停车场,整治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乱停、乱放、乱清洗现象,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相关工作内容作为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可结合有关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八是建议“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修改为:“强化托运、充装、承运、车辆运行、收货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相关工作内容作为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可结合有关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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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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