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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景说法|解决冬季树木遮光,不能“剃光头”!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时间:2024-03-1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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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要

新闻一:姑苏区苏锦街道苏锦一村居民反映称,苏锦一村300幢、301幢附近树木枝叶繁茂,影响家中采光,同时部分树枝与电线缠绕,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居民深表担忧。苏锦一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了解到该情况,将遮挡采光、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枝一一锯断,同时细心地避免掉落树枝砸到下方车库,附近居民连声道谢。此次修剪树木,不仅消除了安全隐患,也有效解决了居民室内采光不足的问题,营造了舒适、整洁、安全的居住环境。

(新闻来源:苏州新闻网)

新闻二:南京江北新区沿江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小区时,发现小区景观带内有一棵乔木疑似被过度修剪,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经调查,执法人员找到实施修剪的业主,业主承认了修剪树木的事实,表示因家住一楼采光不好,平时大白天家里还得开灯,被修剪树木长得最为高大,影响了房屋采光,于是索性把树冠给修了。执法人员告知业主,树冠几乎被齐平削掉,后期能否存活还是未知数,只考虑自家采光却没考虑树木死活,损害了公共利益,已经涉嫌违反《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法律评析

树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和美化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区内、行道路旁的树木经过多年自然生长,可能会遮挡周边房屋的阳光。夏天的阳光过于热烈,适当遮荫有助于降低室温和减少紫外线照射;冬天的阳光带来温暖的幸福感,则是我们无论如何不想错过的。因此,虽然《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但是,考虑到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和安全需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特别规定,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同样是遭遇小区树木生长影响室内采光的问题,有的居民通过向属地社区(网格员)反映情况求得帮助,社区积极作为依法履职,最终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有的居民却擅自实施不符合操作规范的修剪行为,看起来是解决了采光问题,却因为损伤树木、损害公共利益,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

说理时间

冬季,我国大部分地区夜长昼短、天气寒冷,能在室内晒太阳是居民的一种“刚需”,代表了个体(或部分群体)的需求;而居住区绿化作为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则主要代表了公共利益。如何在保护城市绿化和解决采光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个体(或部分群体)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呢?

2023年3月12日,修订后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民生关切”的问题导向,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即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事项,明确了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责的三种情形。2023年4月,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出台《苏州市居住区树木修剪指南》,对居住区树木的修剪原则、修剪程序、修剪时期、修剪技法、修剪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关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苏州市居住区树木修剪指南》规定对居住区树木进行修剪,既要满足树木健康生长和生态景观需要,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树木生长对居民采光通风、居住通行安全的影响。

法律链接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或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管理责任不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树木、消除影响;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剪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其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影响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

(二)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

(三)因树木生长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修剪树木等方式消除影响、威胁,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

(二)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构成威胁;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二)树木需要移植但不具备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

(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身、交通、管线等安全的,应当及时移植或者砍伐,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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